第07版:国内新闻
上一版3  4下一版  
 
版面导航
3上一篇  下一篇4  
2010年2月9日 放大 缩小 默认        

黎强七罪并罚二审仍被判刑20年

 

    据新华社重庆2月8日电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等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,依法驳回黎强等人的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对黎强有期徒刑20年和其余30名被告人所处刑罚的判决。

    2009年12月29日,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。黎强因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,寻衅滋事罪,非法经营罪,行贿罪,隐匿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等7项罪名,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,并处罚金520万元。该组织其余30名被告人中,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有3人被宣告缓刑,有1人被判处拘役,有1人被单处罚金。

    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。

 
3上一篇  下一篇4  
 

© 石狮日报网站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| 关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| 投稿信箱 | 联系方式 | 网管信箱 | 广告服务 [ 帮助 ] [ 评论]